蒋春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浦东新区专业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端争议纠纷解决,对个案有精准分析,并能提供行... 详细>>
律师姓名:蒋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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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911331266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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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纠纷怎么样举证
(一)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二)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二、举证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一)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三)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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