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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蒋春艳律师 蒋春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浦东新区专业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端争议纠纷解决,对个案有精准分析,并能提供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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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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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

黄大爷的两位“妻子”,一位是2009年12月17日正式在民政局登记,并和黄大爷办理了结婚证的程婆婆。另外一位,则是和黄大爷生活了50多年,哺育了多名子女长大的周奶奶,但周奶奶和黄大爷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黄大爷去世后,围绕这套安置房,争议发生了。

事实婚姻遭遇结婚证,谁才是黄大爷合法配偶?无奈之下,黄大爷女儿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确认黄大爷和程婆婆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证据显示,黄大爷与周婆婆于196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共同生活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应当认定二人存在事实婚姻,该事实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对于黄大爷与程婆婆的登记结婚,法院认为,黄大爷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宣告黄大爷与程婆婆的婚姻关系无效。

 分析: 

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行为。

相关知识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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