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浦东新区专业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端争议纠纷解决,对个案有精准分析,并能提供行... 详细>>
律师姓名:蒋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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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黄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因该公司人事专员休产假,公司人事部其他人员疏忽,该公司与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某也未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底,公司人事专员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发现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与黄某协商补签合同。经协商,双方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
2015年4月1日,黄某因家庭原因自该公司辞职,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所谓“倒签劳动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来经与劳动者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对此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遂驳回黄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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