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浦东新区专业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端争议纠纷解决,对个案有精准分析,并能提供行... 详细>>
律师姓名:蒋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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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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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婚姻法说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实际上离婚并不如结婚自由。想结婚了,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去民政局,随到随办。想离婚了,即便两人协商好了,因为冷静期的规定,至少也得跑两趟民政局;两人协商不成,就只能去法院,但是能不能一次就离,不好说。
被告同意离婚的,法官当然判离。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就只能由法官判断 “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9条的规定,符合下列几种情况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要是没有上述情形呢?不好意思,请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来。再来能否判决离婚呢?上述的判断标准再过一遍。但是,本次《民法典》新增了一条,只要符合“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再次判决就应当准予离婚。
其实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法院就把“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最高法于1989年曾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现已失效),由曾经的规定也可以了解哪些属于“其他情形”。除去现在已经变更为可撤销婚姻登记以及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外,尚有以下情形是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以上就是在双方都能出庭,自己能够正常表达观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定是否要准予离婚的情况。看着列明了很多,感觉怎么都能符合一条吧,但其中很多情形很难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自己主张了却不能举证,想要离婚也就不那么容易了。具体哪些是看着好,但实际不好操作的,后续我会写个专篇分析。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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