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私人法律顾问网!

您所在的位置: 私人法律顾问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蒋春艳律师 蒋春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浦东新区专业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端争议纠纷解决,对个案有精准分析,并能提供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蒋春艳律师

手机号码:13681959609

邮箱地址:jiangchuny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3101200911331266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虹口东大名路1089号东塔16层

律师文集

怎么判断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裁决要点】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事项能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无解除、系何种原因解除两个方面的事实。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启动前都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仅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缺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故认定经济补偿请求事项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情概要】

2012年6月17日12时10分申请人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未再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至2013年8月,之后被申请人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但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发生条件。

【裁决结果】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驳回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实际解除?何时解除?该如何看待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条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它是行为人一方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到对方,经过法定期间而后生效的过程。解除的时间必然是意思表示成功到达对方后法定期间届满之时。本案提起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自然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通过仲裁机构送达的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认可的形式,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如果仅仅从方便劳动者维权的角度出发,因为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张了经济补偿金,从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违背了客观事实。毕竟劳动合同有无解除,是需要调查和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除非劳动者属于法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不属于上述除外情形。

权利义务的产生或改变,都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理论上只能对申请人基于提出申请前已经发生了的法律事实所能形成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基于提出申请后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纠纷,则由下一次仲裁或诉讼来解决。所以本案判断劳动合同解除这个法律事实的形成,应审查仲裁申请提出时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要件是否已经齐全。

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案提醒劳动者行使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权利时应符合相应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我们

136-8195-9609

Address:上海虹口东大名路1089号东塔16层

Copyright © 2021 www.privatelegalservic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